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1 |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1.制定方案阶段责任: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并送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议。 |
公共机构节能股经办人 |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2.初审阶段责任:收集县直各单位、各乡(镇)报送的年度工作材料并准备好考核相关表格以供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工作组初审,对考核工作组初审结果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
公共机构节能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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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阶段责任:考核工作组开展实地考核,依据考核情况对各地各部门打分。 |
考核工作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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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汇总阶段责任:针对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工作组实地核查情况,汇总各单位考核结果。 |
公共机构节能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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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请审议阶段责任:拟定的考核等次名单提交县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审核。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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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报阶段责任: 将审核通过的考核等次名单以印发通报的形式告知给各单位。 |
公共机构节能股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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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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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
县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招标及对中标企业进行监督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
1.申报阶段责任:按规定申报县本级定点维修项目采购,明确定点维修企业招标数量。 |
车管股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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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定代理机构阶段责任:按采购批复确认招标代理机构,签订采购项目代理协议;按要求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项目品目、数量资质要求、服务标准及其他相关采购所需文件资料。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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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项目准备阶段责任:认真审核并确认公开采购文件,授权代理机构对外发布招标公告。 |
车管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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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标项目实施阶段责任:授权专人全程参加采购项目评审。 |
车管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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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订合同阶段责任: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
分管局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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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常监管责任:通过定点维修系统对维修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维修价格、业务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
车管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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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